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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分析】图解灯具蓝光危害的评估及应用相关要求的流程
发表日期:2017/6/30

GB 7000.1-2015《灯具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与实验》增加了视网膜蓝光危害要求。特别注意的是,在第3章标记的3.2.23中指出,“灯具含有根据IEC/TR 62778分类为具有Ethr条件的光源,而且该光源在灯具维护期间可以直接看到的,应标记“不要注视亮着的光源”的警告符号(见图1)。这个标记的可见性应按3.2a)和c)和表3.1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使用可替换光源和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光源如果没有提供视网膜蓝光危害的测量数据,则需要测量光源的视网膜蓝光危害等级,根据测量结果在灯具上相关位置标记警告符号。这就意味着,灯具在根据GB 7000.1-2015标准要求进行测试时,仅仅测量灯具的视网膜蓝光危害等级是不够的,还需要测量光源。具体的测量流程见下面的四个流程图。

GB 7000.1-2015中有三个新增的术语是与视网膜蓝光危害测量息息相关的,即:可替换光源、不可替换光源和非用户替换光源(定义见GB 7000.1-2015的1.2.88.1、1.2.88.2、1.2.88.3)。
可替换光源比较容易理解,这里不多讲述。重点讲下非用户替换光源和不可替换光源的不同要求。
非用户替换光源,仅由制造商、服务代理商、或有类似资质的人替换的光源。而采用了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说明书中应增加说明(3.3.21),结构上应符合4.30要求。


3.3.21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述内容:
“此灯具内的光源应由制造商或其服务代理商或有类似资格的人来更换。”
警告,触电危险 (来源:IEC 60417-6042(2011-11))3.2.24 对于为了防触电保护而盖住非用户替换光源的固定罩子,应标IEC60417-6042(2011-11)给出的“警告,触电危险”的符号。符号的最小高度应为15 mm(见图1)。


4.30带有非用户替换光源的灯具
在非用户替换光源上使用防护罩来提供防触电保护,而且罩子上标着3.2.24规定的“警告,触电危险”符号,在进行本标准第8章规定的试验和检查时,该罩子应保留在位置上。该罩子应使用至少两个独立的固定件可靠地保持在位,例如两个螺钉,每个固定件应该使用工具才能移动。
不可替换光源,光源是灯具的一个不可替换的部件,因为不打破或损坏灯具它就不能替换,或因为被封闭在设计成只使用一次并且不能被打开的罩子内,罩子用螺钉或类似固定方式固定。
采用了不可替换光源的灯具,说明书中应增加说明(见3.3.21),结构符合4.29要求。


3.3.21 对不可替换光源,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下述内容:
“此灯具的光源是不可替换的;当光源到其寿终时,应替换整个灯具”


4.29 带有不可替换光源的灯具
除非破坏灯具或其部件,应不可能替换和(或)触及带电部件。
合格性用下述试验检验:
为触及光源可以徒手或使用工具打开的灯具部件应打开或拆卸。
设计和成形为只使用一次的密封、或胶粘、或用螺钉固定的灯具部件,或永久性嵌入的档板,不应打开。
上述所有部件都移开后,当用本标准第8章的试具和试验方法检验时,不应触及带电部件。

综合灯具标准要求和产品测量流程图,只有一种情况是只测量整个灯具的1次蓝光危害,即:灯具使用不可替换光源,而且灯具仅使用了余弦配光的灯罩和(或)最大光强在基准轴上的透镜,且灯具蓝光测量结果为RG0或RG1。